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学籍且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㈠ 警告;
㈡ 严重警告;
㈢ 记过;
㈣ 留校察看;
㈤ 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在留校察看期满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个人留校察看期表现总结,经学院鉴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由学院向学校建议按期结束其留校察看期;如经学院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其留校察看期(原则上每次延长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考察合格的,可结束留校察看期,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㈠ 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㈡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㈢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㈣ 有立功表现的;
㈤ 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㈠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㈡ 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㈢ 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㈣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㈤ 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㈥ 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㈦ 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㈧ 半年内违反第三章中两款及以上规定的。
第七条受到违纪处分后,在处分尚未解除前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不构成违法犯罪,并且在此期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