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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22 17:31:52 查看: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工作权限
第四条 校纪委的职责范围:
1.提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2.对党员、特别是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章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思想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报告学校的党风党纪情况。
3.协助党委制订党风建设规划和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推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负责党纪党风情况的调研,指导基层的纪检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5.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党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6.负责检查、审理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对违反党纪、政纪、法纪,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党员进行党纪处理。
7.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及其它来信来访。
8.负责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和专兼职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
9.完成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事宜。
第五条 校纪委的工作权限:
1.当处理案件和违纪党员,党委与纪委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党章规定纪委可以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2.对校党委及其成员违犯党的纪律或其它违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章规定直接向上级纪检机关反映。
3.对校党委管辖的党组织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检查。
4.对校管干部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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